“以案釋法”典型案例(二)
- 時間:2020/9/11 17:09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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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以案釋法”典型案例(二)
XX公司實驗動物使用許可
基本案情:
2019年1月18日,XX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“SPF級大鼠、小鼠(屏障環境);實驗兔、豚鼠、貓(普通環境)”使用許可申請。2019年1月18日,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。2019年1月21日,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驗收評審方案,2019年1月24日,組織相關實驗動物專家,赴XX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驗收,專家組出具現場評審通過的報告。2019年1月31日,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頒發使用許可證的決定,許可范圍:“SPF級大鼠、小鼠(屏障環境);實驗兔、豚鼠、貓(普通環境)”使用。2019年1月31日,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公示。2019年2月14日,頒發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,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送達XX公司。
案件評析:
一、本案屬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申請案件,XX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。
二、本案中執法主體XXX,受理依據為《實驗動物管理條例》、《XX省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》和《行政許可法》,執法主體適格,在權限范圍內許可,許可事實清楚,行政裁量基本準確。
三、存在的問題。公示期不規范,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,公示期一般使用的是“日”,不是“工作日”。